鞍山市工商局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列席重要会议制度
时间:2016-11-24 14:21来源: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市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利益相关方及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密切政府群众关系,广纳民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相关专家、有关媒体等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重大民生问题;
(五)其他有必要邀请代表列席的其它问题。
第三条 社会监督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主持人提出,市局党组确定人选。
第四条 社会监督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局机关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第六条 安排社会监督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局党组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