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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工商局通报2016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时间:2017-03-14 22:10来源:作者: 点击:
    【案例一】鞍山赛马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2016年12月,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鞍山赛马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汽油、柴油进行抽检,经检验,该公司92号、95号汽油、-35号柴油三个批次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不合格产品。鞍山赛马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汽油、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33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铁东区永吉安百货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8月12日,市工商局接到市公安局移送的案件,案卷材料表明铁东区永吉安百货商行销售的手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代理机构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认定铁东区永吉安百货商行销售的手表为侵权商品,该侵权商品市场总价格为人民币11005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手表429只,罚款人民币550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铁东区中星联电子通讯服务中心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6年10月8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铁东区中星联电子通讯服务中心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经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构成了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铁西区天顺酒水批发部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6年5月24日,市工商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依法对铁西区天顺酒水批发部销售的啤酒包装物啤酒瓶进行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判定耐内压力、抗冲击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构成了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利用便民信息平台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6年6月16日,公安局向岫岩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关于张大鹏利用黄花甸乡镇便民信息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案件。经查,张大鹏利用黄花甸乡镇便民信息平台承揽代理发布广告业务,于2016年3月发布了 信贷信息 广告,该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岫岩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张大鹏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六】台安县大张镇新光加油站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5月,市工商局接到有关单位举报,台安县大张镇新光加油站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经营车用成品油业务,在该加油站罩棚上部三面均设置了 中国石油 字样和中国石油公司 宝石花 图形等商标文字和图形标识。经商标持有人确认,商标持有人没有许可当事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经查明,该公司违法经营额较大,涉嫌犯罪,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七】铁西区新康钢绳商店销售不合格电线案
     

    2015年8月5日,市工商局根据抽检工作计划,依法对铁西区新康钢绳商店正在销售的型号为ZR-BV 450/750V 10MM2电线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案例八】无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当事人高行于2016年7月15日起,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荒岭社区滨河西路开办九豪管道经销处,从事地热管、水暖件等销售。至2016年8月案发时止,无照经营额共计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160元。当事人于2016年8月初售出侵权商品盘管8盘,销售货款共计人民币390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3210元。
      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于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依法没收、销毁侵权商品金牛角盘管27盘;罚款人民币30000元。罚没款总额人民币35160元。

    【案例九】经济开发区新隆嘉水果超市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大米案
     

    2016年10月,新隆嘉水果超市等20家经营主体销售 云河牌五常长粒香米 标注的厂名厂址系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4.499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8.998万元,合计13.497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