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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监管典型案例评析之刷单炒信(五)
    时间:2017-11-02 10:16来源:作者: 点击:
    网络刷单炒信又称 炒信 ,是指在网络交易中通过刷单、刷量、刷钻等方式和途径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虚假交易炒作商家信用的行为,即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或商品评论等不当利益的违法虚假交易行为。
      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违法性质
      网络刷单炒信是对消费者的侵权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炒信所形成的虚假交易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其他守法经营的商家正常经营权。
      网络刷单炒信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行为当事人通过刷单炒信,获取非法报酬;制造虚假的交易信息和评价,以及故意删除不良评价或者稀释不良评价率,为其他消费者提供虚假参照信息,其行为损害了其他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交易环境。
      网络刷单炒信是种信用欺诈行为。刷单炒信行为在本质上是信用欺诈行为,损害了网络交易活动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秩序,也损害了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
      网络刷单炒信的法律规制
      一是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刷单炒信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和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等规定。
      二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客观表现为通过虚构交易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刷单炒信行为要严格依法规制
      从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系列案例可以看出,执法部门多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罚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不能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建议还可以依据以下法律进行探索:
      一是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款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处罚信息记入被处罚主体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可以依据《广告法》进行惩处。《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对刷单炒信行为每案必罚,每案必公示。对刷单炒信者进行行政处罚后,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案件要在企业名下进行公示。建议对刷单炒信的企业,可以在平台对其进行特别标注,及时提示消费者,对个人刷单炒信的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四是网络刷单炒信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规定, 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做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中也要明确设立对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规范规定和惩戒条款,其他涉及网络交易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也做相关的详细规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闻汉东:浅议刷单炒信
      上述案例中,众多卖家通过自己招揽人员或委托其他机构,甚至利用专门从事刷单业务的平台或网店,完成刷单。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竞争对手恶意刷单退货,降低卖家信用评价的情形。
      刷单炒信行为的形式和危害
      刷单炒信行为对电子商务平台、众多卖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首先,刷单炒信行为使消费者难辨真假,误导其购买行为,侵犯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其次,刷单炒信行为侵占了其他开展正当经营的网络卖家的竞争优势和竞争机会;最后,刷单炒信行为使消费者对存在刷单炒信行为的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产生合理怀疑,从而逃离平台。
      无论是自己刷单的卖家、接受委托的刷手还是从事刷单业务的中介,都应当对以上权益的侵害承担责任。
      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我国多部法律对刷单炒信行为进行了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针对经营者对商品的虚假宣传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二十四条对上述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执法进行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在2014年审议通过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对刷单炒信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在第五十三条中规定了处罚依据和方式。
      在上述案例中,执法机关多依据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对刷单炒信行为进行了处罚。从刷单炒信行为的实施主体、虚假交易记录、用户评价的效果来分析,该行为也可以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即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构成虚假广告 ,进行行为认定和处罚。
      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各类主体要想主张损害赔偿就必须证明刷单炒信行为的存在和损害结果的发生。
      对于消费者来说,一般只能证明产品或服务与评价内容的不一致性,很难从外部取得证据证明卖家是刷单炒信的主体或委托方。如果能够证明这一点,即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卖家欺诈,请求获得三倍赔偿。
      对于从事刷单炒信行为的中介来说,其和卖家为了刷单而成立合同关系,而刷单炒信行为极大影响了网络购物的诚信体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种合同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平台上的其他卖家来说,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主张对自家店铺进行刷单炒信活动的卖家构成虚假宣传并要求赔偿。另外,其他卖家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他卖家店铺进行恶意刷单炒信活动的,主张其构成商业诋毁并要求赔偿。情节严重并造成巨大损失的,进行恶意刷单炒信活动的卖家可能会以非法经营罪被刑事追责。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来说,刷单炒信行为误导了消费者,使本该属于其他卖家的流量被抢占,干扰了电子商务平台正常的商业判断,损害了其市场声誉和竞争力,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主张刷单炒信卖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赔偿。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个有趣的现象,网络卖家多主张并自证其存在刷单炒信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证明其销售记录的虚假,以降低其销售额度的司法认定,避免高额赔偿。
      刷单炒信行为的联合治理模式
      刷单炒信行为侵犯了多重利益,对其的预防和治理自然也需要多方社会力量的参与,方能形成合力。上述案例中,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行政执法处理也是多方配合的结果。最近,南京中院在一起涉及刷单行为的案件中查明,被告人董某出于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雇佣并指使被告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对方的商品,致使淘宝公司认定北京某科技公司淘宝店从事虚假交易,致使该公司累计损失10万余元。最终,南京中院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南京中院对恶意刷单炒信行为进行刑事追责也将多部门联动、多种类处罚推向了深入。
      一是重视各方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线索举报有助于执法活动的开展;电商平台基于刷单炒信行为对其信用评分机制的破坏,也愿意配合执法部门的查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的参与和联动也必将对刷单炒信行为形成震慑。
      二是更新处罚模式,从根源杜绝刷单炒信行为。刷单炒信行为是为了获得信用,当前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行政处罚方式只能使其 肉痛 ,而不能使其 幡然悔悟 。2016年11月中央八部门联合签署印发了《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有关政府部门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将采取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建立涉嫌违法违规的 炒信黑名单 ,并推送有关部门,这是一种从信用出发进行治理的有益尝试。
      电子商务平台信用清零的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征信体系的制约、多部门联动多种类处罚方式的应用都将会使经营者完成从不能刷单到不敢刷单的转变,并最终通过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完善和作用发挥,让其主动抛弃刷单的行为。(来源:工商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