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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工商局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
    时间:2017-12-16 09:26来源: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公室是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以及网上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分发及组织回复工作。
      第三条 人事处、财务处、法制处等相关单位是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单位,其它单位是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信息公开要求,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动予以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信息公开范畴:属于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其他相关政府信息,各单位应依法给予答复。
      第七条  各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内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供给各相关责任单位,由各责任单位确认、整理后,提供给牵头单位向公众发布。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向我局申请获得相关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可通过网站获取的,由办公室直接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网站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他类申请由办公室分发给相应单位,相应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各单位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网站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我局将于每年3月1日之前,公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责令改正: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