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报送和公示2017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工商总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章的规定,凡在鞍山市内注册登记且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工商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报送和公示上一年度的年报;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注册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开始年报。
一、年报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以下简称 公示系统 )的 企业信息填报 模块,按照说明和提示,在线填报年报。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须登录公示系统在线填报,选择不公示年报信息的应填报纸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后,到所在地市场监管(工商)所(分局)提交。
在线填报年报信息,公示系统默认为企业工商联络员手机验证方式登录,不收取任何费用;没有工商联络员的新企业或联络员发生变更的,在线重新注册后即刻生效。原使用CA数字证书的企业,仍然可以选择专用通道登录,但涉及CA证书的任何管理、使用收费,属企业自愿行为,与公示系统无关。
二、年报内容
企业登录公示系统 企业信息填报 模块后,自动识别类型及加载年报内容,按照步骤和提示操作即可。
三、逾期年报的处理
每年6月30日24时年报法定期限截止时,企业仍未报送公示上一年度报告的,自7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年报后,填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到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恢复为正常状态)。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信息报送公示等法定义务的,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标记期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满自动恢复正常状态。
四、年报内容的修改
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企业可以自行对其已经报送公示的上一年度年报信息进行修改,不受次数限制;修改上一年度外的其他年度年报信息,以及7月1日之后修改上一年度年报信息的,需要填写《企业年报信息修改申请表》,经工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修改。年报信息修改前后的内容由公示系统记录并公示。
五、年报信息的抽查
企业对其报送公示的年报信息的真实情、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依法对企业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凡报送和公示信息与事实不相符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
1.《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2.《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3.《年报信息修改申请表》
4.《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状态申请表》
附件下载地址: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信息公告→其他公告→通知公告→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的公告→相关附件→附件.doc
2、鞍山市工商局网站→行政公告(通知公告)→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送和公示2017年度报告的公告→附件
http://files.anshan.gov.cn/files/ueditor/SCJDG/ywz/uploadfile/2018/0122/20180122032517746.doc
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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