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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第3-15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9-05-30 09:02来源:作者: 点击:
    尊敬的付国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非医疗健康产业机构标识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落实,现答复如下:
    一、您 建议审批机关规范非医疗健康产业机构名称,完善牌匾标注,加注非医疗机构字样。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可见,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法定的,在企业名称中依法不允许加注 非医疗机构 字样。因此,从规范企业名称的角度,无法实现您的上述建议。
    二、您建议 非医疗健康产业机构细化服务内容,注明上墙,确保服务者知情,有效保障双方权益。
    我局认为,在现有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促成其实现:一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消费维权的角度,在扩大社会宣传的同时,在日常监管中引导经营者采取口头、书面或墙上标记等多种提示措施,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通过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要求许可证上墙,细化服务内容,在店内外醒目位置做明示标记。
    我局将在今后工作中积极为此而努力,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