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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 第3-73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9-05-30 09:04来源:作者: 点击:
    王皎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农贸市场、超市蔬菜和肉类销售用色灯欺骗消费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接到该提案后高度重视,立即前往各大农贸市场、超市进行调研,分析色灯照射商品行为的法律依据,具体情况如下:
    一、提案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已经废止,目前欺诈行为的定义在2015年3月15日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进行了重新规定。
    二、经营者对肉类和红色水果用红色灯光加以照射,对绿色蔬菜类商品用绿色灯光加以照射,的确会让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造成误解,认为所要购买的商品特别新鲜,但实际可能并不像看见的一样,因此,我局认为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
    三、如果经营者通过灯光照射进行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销售,那么其行为不但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还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规。
    因此为了防患于未然,本着诚实守信的社会公约,我局将开展相关整治行动,净化农贸市场、超市的经营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