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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第4-142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9-05-30 09:15来源:作者: 点击:
    农工党、郝佳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提案(并案)》的建议收悉,感谢对电梯安全工作的关注。我局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提案建议工作,专门指派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认真组织落实,现依据国家、省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针对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结合全市电梯安全管理的实际和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职责,答复如下:
    一、鞍山市电梯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据统计,截止2019年5月22日,我市注册使用电梯14885部。电梯梯龄10年以上的电梯共有2820部,其中20年以上电梯210部,,15-19年的564部,梯龄达到10年以上电梯数量每年将新增超过1000台。
    根据房产部门统计,截至2018年底,鞍山市四城区及开发区回迁安置房电梯共计1753部,涉及86个小区。
    电梯是机电一体化的设备,行业内一般使用3-5年,设备就进入耗损故障期,依此推断,使用10年以上的电梯必将面临着部件老化、磨损现象,电梯使用过程中受其运行频率、使用环境(温度、湿度、腐蚀、灰尘等)、维保质量等因素制约,导致电梯不安全的状态,故障多,舒适性差。
    回迁房小区一般不进行封闭管理,设施比较简洁,小区缺少监控设施,电梯数量少,使用频率较高,进出人员也比较混杂,运送杂物较多,人为破坏及配件丢失较为严重,同时由于受资金困扰,如发生维保资金不到位及配件采购不及时情况,可能造成电梯较长时间无法运行,给居民日常出行造成困扰。
    弃管小区电梯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缺少必要的资金投入,业主又往往不同意分摊费用,电梯维修难于落实;由于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电梯的故障难于及时被发现,设备带病运转,故障率高,设备安全质量难以保证。
    由于受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限制,市本级和各县区都未建立电梯应急处置中心及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但随着电梯数量不断增多,尤其是老旧电梯数量的增多,电梯故障困人也有增加的趋势,也增加了及时应急响应和解困救人的难度。
    因此提案中反映的 老旧电梯数量不断增加,设备故障、隐患剧增;回迁房和弃管房小区电梯安全问题成为焦点;电梯应急处置响应和救援问题矛盾日益加剧;人员密集场所电梯高频使用,发生故障社会影响大 等问题在我市目前是客观存在的。
    二、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提案建议,市局将采取以下加强电梯安全的工作措施
    1.推进建立电梯质量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电梯质量安全的组织领导
      建立综合协调机构,呼吁社会多方面参与,携手关注电梯安全 的建议,我们将认真采纳,并将结合建议的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并向市政府申请,推进建立有效的电梯安全协调机制。目前根据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全市正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已成立了以周英秋副市长为组长,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副职领导为组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工作,统筹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同时,辽宁省拟出台的《辽宁省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中也提出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电梯质量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的工作要求,我们将以本次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和省文件出台为契机,推进电梯安全协调机制落实。
    2.推进行业组织协作互助和政府补助落实,提升电梯应急救援实效
    建立市县两级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中心或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外包政府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的建议对解决目前电梯应急救援存在的问题非常必要。因为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等问题,我市未建立由政府领导的应急救援队伍,短期内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的可能性也较小。全市目前依托社会力量进行电梯应急救援,由辽宁省电梯行业协会鞍山工作委员会成立应急救援中心,由5个协会常委单位参加二级应急救援手机值班,同时16个会员单位参加网格救援,应急救援人员由参加救援单位选拔出的32名技术骨干力量组成。应急救援实行网格化管理,全市划分为十大区域二十九网格,每个救援人员在区域内负责网格中的二级救援工作,基本保证救援工作在30分钟内及时到位。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电梯应急救援是由社会救援力量义务提供,缺乏资金保障,难以长期保障救援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目前我局已向市政府申请专项资金,待资金落实后,将对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社会力量予以资金补助,确保及时有效开展电梯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员及时脱困,有效避免次生事故发生。
    3.继续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推进大修改造消除隐患
    继续开展对老旧电梯的安全评估,推进更新改造 的建议对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非常有效。我市从2017年开始已经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工作,重点对梯龄超过15年的老旧住宅电梯和梯龄超过10年的公共场所电梯进行安全评估,每年评估数量在200台左右,通过评估及时发现了一些设备安全隐患。电梯使用单位根据评估排查出的隐患,也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或落实其他整改资金对电梯进行维修改造,有效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4.强化电梯属地监管责任,发挥技术机构支撑作用
    加强市县两级电梯监管力量,外聘专家提升监管水平。 的建议对适应机构改革后电梯安全监管工作需要非常必要。市局采取一方面严格督促落实电梯安全属地监管责任,要求各县区严格执行省府要求落实的基层监管所至少要有两名持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人员的要求,并于今年4月份组织一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B类)取证培训、考试工作,共有115人参加取证考试,有效充实了基层监管力量。二是在市、县(区)日常开展的电梯安全使用情况检查过程中聘请省电梯协会专家、邀请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电梯检验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提升现场检查工作效果。三是要求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在承担全地区电梯检验工作中,及时向使用单位和设备注册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检验检测中发现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为及时消除隐患、保障安全运行提供支持。
      5.开展维保单位信用评价,提升电梯维保质量,
    继续深入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评价,保障工作质量 的建议对电梯安全非常关键。电梯维保单位认真履职开展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及时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发现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以及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报停、报废的电梯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措施对保障电梯安全至关重要。全市已经于2017年开始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评价,今年继续开展好这项活动,通过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现场维护保养工作质量、电梯故障及时处置情况、应急救援及时响应处置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反馈情况等方面的考核,全面衡量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等级,并对社会公示评价结果,推动电梯维保单位提升维护保养工作质量。
    6.创新宣传工作理念,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工作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 的建议非常必要。全市将统一部署在电梯轿厢内应急处置标牌位置摆放特种设备安全宣传画,同时我们拟印制电梯安全警示粘贴,重点宣传电梯安全乘坐注意事项,将在乘客电梯厅门和自动扶梯扶手带处粘贴,有效提示乘坐安全。同时计划在六月安全生产月中组织电梯安全进社区活动,组织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走进社区开展电梯安全和文明乘梯宣传,面向社区群众突出宣传电梯维保、安全检验和乘坐注意事项和维权知识,通过张贴电梯乘坐注意事项宣传画,发放电梯宣传材料,设置电梯安全知识咨询台,开展电梯困人应急救援演练活动等宣传电梯安全知识,使广大群众在看、听和现场体验中学习电梯安全知识,提升乘梯安全意识,掌握正确乘梯行为,有效减少和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居民规范乘坐电梯和防范风险意识。
    三、对其他提案建议内容的说明
    1. 人民生命安全第一,解决好钱的问题 和 加大筹资力度,解决维保瓶颈 的建议,我们认为对有效消除电梯安全隐患也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涉及到使用政府经费或维修基金、电梯物业费用等内容已经不是我部门职能范围内容,需要当地政府、财政、住建等部门协调解决。
    2.关于电梯管理责任不够明确的问题。《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其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三)电梯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五)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电梯使用权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同时《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也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明确电梯的使用单位,全面落实电梯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3.关于回迁房电梯有关情况的说明
    据了解,目前回迁房电梯由各城区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其相应承担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针对回迁房电梯存在的问题,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对回迁房电梯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还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通过强化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属地化管理的安全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能,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实行业主自治管理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电梯进行管理。
    特此回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