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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19年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8-28 10:52来源:作者: 点击: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分局,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各电梯维保单位(含外埠驻鞍维保站)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电梯维修保养行为,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维保单位提升维保工作质量,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辽市监特设处函〔2019〕9号)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9年度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单位(含已在鞍山市局备案的外埠驻鞍山维保站、点)。
    二、工作内容
    1.市局依据《辽宁省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鞍山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评价量化考核评分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考核表》),总分100分,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现场维保作业质量、现场应急救援能力、日常监管情况等,现场突出考核维保单位维保能力与维保作业质量以及应急救援效果,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考核评价组在量化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维保单位信用记录情况,依据《省实施办法》的评定标准形成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由高到底分为A、B、C、D四个等级。
    2.考核评价结束后,市局将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如被评价维保单位提出异议,应当于公示期内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局将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公示结束后,市局将对考核总体情况、评价等级结论等情况予以公布,并将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时间安排
    考核评价工作2019年9月1日开始,到2019年10月20日结束。
    四、工作要求
    1.本次考核评价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经费由财政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由招标采购确定的相关单位负责,考核小组由该单位组织电梯相关专家组成,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工作。
    2.各电梯维保单位应提高认识,认真对待本次信用评价工作,实事求是提供相关资料,对拒绝考核评价、不配合现场抽查以及考核评价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市局将予以严肃查处。
    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电梯维保作业的监管,并将在本辖区作业的维保单位日常监管情况按照《考核表》内容评价量化打分后,于2019年9月15日前报市局特种设备科。
    维保单位评价结果公布后,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分局应按照《省实施办法》要求对维保单位实施分类监管。
    4.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将在鞍山地区维保单位维保电梯检验情况按照《考核表》内容评价量化打分后,于2019年9月15日前报市局特种设备科。
     
    联系人:张卓  电话:5835517
    邮箱:as5835519@163.com
     
    附件:鞍山市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量化考核评分表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