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介绍两个案例,以说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效果和重要作用。
(1)上海海关查获侵犯“PHILIPS”商标专用权汽车卤素灯案
2010年12月15日,当事人常州市明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汽车卤素灯。海关发现该批货物中有107箱25,948只汽车卤素灯使用了与“PHILIPS”商标近似的“PHILIPS Materials”标志,涉嫌侵犯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PHILIPS”商标专用权。12月17日,海关决定中止放行该批货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了权利人。
收到海关通知后,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该批汽车卤素灯侵犯了其商标权,于2010年12月22日向上海海关提出采取扣留货物的申请。上海海关于2011年1月18日对该批货物实施扣留。
海关经调查,认为常州市明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出口的汽车卤素灯上使用与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上海海关于2011年9月19日决定没收该批侵权货物并向常州市明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7,000元。
(2)青岛海关在邮递渠道查获假冒“VIAGRA”、“CIALIS”药品案
青岛海关隶属烟台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值班关员在对EMS出境邮件监管时,查获2票申报品名为“塑料制品”、收件人地址为美国的6箱物品内装有18852粒印有“VIAGRA”、“CIALIS”等标识药品。经权利人确认,被查获药品均系假冒其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案发后,该关向烟台市公安局进行了通报、移送。在海关的密切配合下,公安机关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1人。2012年1月17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