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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时间:2022-03-21 13:57来源:食品抽检科作者:食品抽检科 点击: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2期

    现将我市4家食品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铁西区四季春小吃部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鞍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马亮(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大屯集)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鞍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张金凤(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大屯集)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鞍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鞍山市铁东区我爱我家购物中心经营的芹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四季春小吃部的油条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企业进行整改,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失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止调查。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马亮(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大屯集)的油条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企业进行整改。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之规定,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张金凤(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大屯集)的油条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企业进行整改,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之规定,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铁东区我爱我家购物中心经营的芹菜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企业进行整改,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并制定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从原供货商购进食品;2.立即启动食品召回程序;3.记录停止经营及召回情况;4.认真排查食品安全隐患。经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等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企业采购上述食品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给予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