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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期
    时间:2022-04-07 09:37来源:食品抽检科作者:食品抽检科 点击: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4期

    现将我市9家食品经营企业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铁东区强深壹蔬菜水产超市经营的多宝鱼,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2.铁东区阳光海鲜超市经营的皮皮虾(活),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3.铁东区百汇生鲜果蔬超市经营的猕猴桃,氯吡脲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4.铁东区百汇生鲜果蔬超市经营的芹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5.马云海水产摊床经营的皮皮虾(活),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6.立山区北滨聚果缘超市经营的皮皮虾(活),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7.铁西区购蔬鲜超市经营的海油扣鱼,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8.立山区亿家品全优生鲜超市经营的芹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9.岫岩满族自治县邓氏大洋海鲜店经营的虾蛄(活),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10.立山区金盛晖生态果蔬中心经营的皮皮虾(活),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强深壹蔬菜水产超市经营的多宝鱼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企业进行整改,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以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阳光海鲜超市经营的皮皮虾(活)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企业进行整改,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并制定整改措施:1.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进店制度;2.建立农产品分类查验制度;3.实行商品追溯制度;4.加强索证索票制度。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企业采购上述食品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百汇生鲜果蔬超市经营的猕猴桃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企业进行整改,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并制定整改措施:1.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进店制度;2.建立农产品分类查验制度;3.实行商品追溯制度;4.加强索证索票制度。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企业采购上述食品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百汇生鲜果蔬超市经营的芹菜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企业进行整改,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并制定整改措施:1.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进店制度;2.建立农产品分类查验制度;3.实行商品追溯制度;4.加强索证索票制度。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企业采购上述食品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马云海水产摊床经营的皮皮虾(活)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企业进行整改,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并制定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购进该食品;2.立即启动食品召回程序;3.记录停止经营及召回情况;4.认真排查食品安全隐患。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等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企业采购上述食品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6.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北滨聚果缘超市经营的皮皮虾(活)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企业进行整改,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并制定整改措施:1、停止购进该食品。2、选择优质供货商,严把进货关,完善索证索票制度。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企业采购上述食品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7.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购蔬鲜超市经营的海油扣鱼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企业进行整改。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8.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亿家品全优生鲜超市经营的芹菜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企业进行整改。1、停止购进该食品。2、选择优质供货商,严把进货关,完善索证索票制度。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企业采购上述食品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9.岫岩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岫岩满族自治县邓氏大洋海鲜店经营的虾蛄(活)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企业进行整改,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企业采购上述食品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岫岩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10.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金盛晖生态果蔬中心经营的皮皮虾(活)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企业进行整改,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并制定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从原供货商购进;2.立即启动食品召回程序;3.记录停止经营及召回情况;4.认真排查食品安全隐患。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企业采购上述食品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