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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15政务公开日活动“重要工作部门谈”—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政策解读
    时间:2022-05-15 17:28来源: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近日,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政策的工作措施的通知》(鞍政办发[2022]10号),现针对有关工作措施予以解答。

    1.问:“推进与银行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动签订合作协议,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鼓励合作银行实施融资贷款。”的享受主体和落实办法是什么?

    答:该项政策享受主体是中小微企业,具体落实办法如下,依据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推进与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作,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鼓励合作银行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完善合作内容,明确合作流程,推动与银行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作协议。

    1. 问:省政府政策中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享受主体和办理方式是什么?

         答:该项政策享受主体:需要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市场主体;办理方式为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市县两级各有关部门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

        3.问:省政府政策中关于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功能,实现一般性企业开办多个事项一日内办结的享受主体和办理方式是什么?

    答:享受主体为需要新设市场主体的申请人;办理方式 为材料齐全一日办结办理网站为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网址:https://center.lnzwfw.gov.cn/api)、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具体落实办法网上申请。

    4.问:省政府政策中关于“深入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改革”的享受主体和办理方式

    答:享受主体:需要办理企业设立、住所变更、经营场所备案的申请人。

    办理方式:办理网站为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网址:https://center.lnzwfw.gov.cn/api)、申请人在办理企业设立、住所变更、经营场所备案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

    5.问:针对省政府政策“支持企业重塑信用,对符合条件并依规提交信用修复材料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依法依规重塑企业信用。”的享受主体和办理方式

        答:享受主体: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办理方式

        1、办理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时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7时均可办理;

        2、办理地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分局信用监管部门;

        3、线上平台网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http://ln.gsxt.gov.cn/index.html 。

        4、需要提供的手续或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

       (2)守信承诺书;

       (3)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佐证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复印件请同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5、办理流程及补充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http://ln.gsxt.gov.cn/index.html在线上报相关证明材料后进行申请办理,或到作出决定或者标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在进行网上办理信用修复。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当事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市场主体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