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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联合开展2022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5-19 14:14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 点击: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于2022年4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

    《关于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强化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的通知》(辽环综函〔2020〕619号)

    《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辽商改发〔2022〕4号)

    二、抽查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全省范围内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

    三、总体要求

    各地对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机构、环境监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建筑材料检验机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省局共抽查机构70家,重点抽查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机动车检验领域15家、环境监测领域15家、建筑材料检验领域10家、食品检验领域10家、其它领域20家,其中含省质检中心15家、中介服务机构5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生态环境、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开展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合理确定市、县(市、区)的任务分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随机监督检查,并对各地开展监督抽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四、重点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实施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强化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的通知》(辽环综函〔2020〕619号)及《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各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其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重点核查人员能力情况、仪器设备配备及使用和管理情况、检验检测场所及设施配置情况、管理体系设置及运行情况、原始记录情况等,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出具的数据、报告在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应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监测或检验数据弄虚作假情况,以及监测任务委托方对数据的采用情况,同时对机构的信息公开、业务情况报告等情况开展检查。存在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实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检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联合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检验要求对车辆唯一性检查、整备质量、外廓尺寸、栏板高度、货厢/罐体、轮胎胎冠花纹、车辆制动等项目的检验情况,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检验项目不全、检验把关不严等问题。重点检查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检验情况,查处车辆代检、虚构检验图像以及通过软件后台作弊、篡改检验数据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情形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公安部门对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行为的,应当依职责固定违法证据、确定违法性质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并函告市场监管部门(涉及营运车辆检验的,同时函告交通运输部门)。

      (三)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的检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联合住建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住建部门主要负责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等内容进行检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数据、结果的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实施对食品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食品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查处未按检验标准或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予以查处,并逐级上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五)实施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检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对照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时执行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情况,具体包括执行执业标准、工作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二是按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理、执业公示、执业记录制度等情况;三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是否有违反《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四是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根据《关于组织开展推动中介机构公开服务信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市监发〔2021〕16号),中介服务机构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等情况。

    五、工作实施安排

      本次抽查工作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联合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一)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自查自纠及自我声明

      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意识,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务必于2022年5月30日前按照《2022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进行自查、自纠,并如实填写自查表留档备查。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在监督抽查中,行政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及自我声明情况进行核查。

      (二)发挥部门监管优势,落实抽查工作职责

      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住建部门要发挥资质能力管理和行业主管的各自优势,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监管,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各地要制定本地检验检测机构抽查工作方案并于2022年10月末前实施完成。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附件2)内容及《辽宁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检查,公安部门按照《辽宁省公安部门2022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附件3)要求实施检查。

      (三)加强信用惩戒,落实抽查结果公示制度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整改(改正)并依法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如发现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完成本次抽查工作任务。此外,有条件的地区可列支经费,聘请技术专家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二)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要求,做好行政检查事前环节、事中环节、事后环节的信息公示与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强化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的通知》(辽环综函〔2020〕619号)及《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机构检查。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壮大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监管领域从业人员的约谈和警示教育。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住建部门应于2022年5月3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相关领域的年度联合监督抽查方案,并于11月4日前报送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及《2022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