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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7期)
    时间:2022-05-25 10:20来源:食品抽检科作者:食品抽检科 点击:

    近期,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期),涉及我市5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立山区芬华豆制品店经营的鲜粉条(鲜土豆粉),标称生产单位辽宁省鞍山市经济开发区香玉玉食品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2.铁东区食之尚油炸食品坊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3.马云海水产摊床经营的飞蟹(海水蟹),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中北方正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4.马云海水产摊床经营的皮皮虾(海水虾),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中北方正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5.立山区福来豆制品店经营的鲜粉条(鲜土豆粉),标称生产单位辽宁省鞍山市经济开发区香玉玉食品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6.经济开发区鑫香园美食坊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芬华豆制品店的鲜粉条(鲜土豆粉)进行了检查,要求该企业进行整改,该企业立即按照预案对该批次食品进行清理、下架和召回,并将情况通知生产厂家。经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食之尚油炸食品坊的油条进行了检查,要求该企业进行整改:1.立刻停止经营不合格油条;2.进一步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4.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经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的规定,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马云海水产摊床经营的飞蟹(海水蟹)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企业进行整改,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并制定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购进该食品;2.立即启动食品召回程序;3.记录停止经营及召回情况;4.认真排查食品安全隐患。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等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企业采购上述食品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马云海水产摊床经营的皮皮虾(海水虾)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企业进行整改,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并制定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购进该食品;2.立即启动食品召回程序;3.记录停止经营及召回情况;4.认真排查食品安全隐患。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等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企业采购上述食品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福来豆制品店的鲜粉条(鲜土豆粉)进行了检查,要求该企业进行整改,该企业立即按照预案对该批次食品进行清理、下架和召回,并将情况通知生产厂家。经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该企业免予处罚的决定。

    6.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经济开发区鑫香园美食坊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