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抽检信息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1期
    时间:2022-08-15 14:01来源:作者: 点击: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要求,现将涉及我市食品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立山区包鲜钱道酱肉包子小吃店的复用餐饮具(餐碟),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鞍山市有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伍仁月饼,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立山区鼎居香老北京羊蝎子火锅店经营的千山高粱散白酒,标称生产单位为辽宁千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鞍山市立山区润物佳泰乐购物中心经营的江米条(传统口味),标称生产单位为沈阳万佳食品有限公司,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铁东区缘泓聚果缘生鲜超市经营的怪咖-酸奶口味雪糕,标称生产单位为海城市鑫民意冷饮食品厂,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台安县同福平价自选超市经营的香烤瓜子,标称生产单位为盘锦长久食品有限公司,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铁西区喜婆自助饺子馆的复用餐饮具(碟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铁东区李记加州牛肉面馆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铁东区陈记鲜度海鲜串烧店经营的牛肉圆葱包子,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0.鞍山经济开发区天丽饭店的复用餐饮具(杯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包鲜钱道酱肉包子小吃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有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鼎居香老北京羊蝎子火锅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食品。

    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立山区润物佳泰乐购物中心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缘泓聚果缘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6.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同福平价自选超市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7.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喜婆自助饺子馆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8.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李记加州牛肉面馆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9.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陈记鲜度海鲜串烧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10.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经济开发区天丽饭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