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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2期
    时间:2022-08-15 14:05来源:食品抽检科作者:食品抽检科 点击: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要求,现将涉及我市食品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立山区国辉鲜粉条加工坊经营的山药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鞍山经济开发区福俊蔬菜摊床经营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铁东区利利批发部经营的田园花生,标称生产单位鞍山云程食品有限公司,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铁东区福鑫春超市经营的麻辣花生,标称生产单位鞍山云程食品有限公司,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小渔班鱼火锅的复用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小渔班鱼火锅的复用餐具(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立山区小龙坎老火锅店的复用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立山区牛小鲜街头串串餐饮服务饭店的复用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铁东区郝纪小笼包麻辣小面店复用餐具(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0.立山区繁鑫荣四季面馆餐盘,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立山区繁鑫荣四季面馆餐碟,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鞍山市立山区宏钰熏酱饺子馆的餐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3.铁东区三合米线店的餐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4.铁东区三合米线店的勺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5.鞍山市立山区秋怡浓糕点食品厂生产的香辣鸡排汉堡面包,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包鲜钱道酱肉包子小吃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制定的减轻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经济开发区福俊蔬菜摊床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鞍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和<鞍山市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的通告》《鞍

    山市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的规定,构成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目录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保证食品可追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利利批发部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福鑫春超市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小渔班鱼火锅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6.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小龙坎老火锅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7.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牛小鲜街头串串餐饮服务饭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8.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郝纪小笼包麻辣小面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9.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繁鑫荣四季面馆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立山区宏钰熏酱饺子馆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三合米线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利利批发部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立山区秋怡浓糕点食品厂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香辣鸡排汉堡面包进行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