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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时间:2022-08-18 09:40来源: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市监罚告〔2022B52

    经济开发区香玉玉食品厂(经营者:孙娇杰)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鲜粉条(鲜土豆粉) 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1月14日,销售给立山区福来豆制品店的鲜粉条(鲜土豆粉、生产日期:2021-12-13、规格约260g/袋)经抽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2年1月2日,销售给立山区芬华豆制品店的鲜粉条(鲜土豆粉、生产日期:2021-12-31、规格约260g/袋)经抽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1年11月28日,销售给凌河区果真新鲜果蔬超市的鲜粉条(鲜土豆粉、生产日期:2021-11-28),经抽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按照上述三个批次的销售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64元,违法所得64元。

     (单位)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鲜粉条(鲜土豆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建议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薛彦良       联系电话: 5805806               

    联系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团结街5号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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