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市监发〔2022〕22号),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我局起草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2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 杨跃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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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
类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附件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市监发〔2022〕22号),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通用分类结果直接应用,健全差异化监管措施
做好企业信用风险通用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等日常监管的有机融合,以通用分类结果合理设定抽查检查对象范围,突出对高风险等级企业的监管倾斜,推动从无差别、粗放式监管向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转变。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各监管领域在制定例行性日常检查计划时,都要充分考虑和评估企业风险因素,在抽查比例等方面体现不同的监管策略。
(一)信用监管领域。依法组织对企业年度报告和其他即时信息公示情况、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等登记事项合规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按照全年检查对象总量中D类企业45%、C类企业35%、B类企业20%的比例,统筹制定年度计划,切实加大对高风险企业的抽查比例;较高一级风险类别企业数量无法满足比例要求时,从较低一级风险类别企业中抽取。
(二)价格监管领域。依法组织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在年度抽查检查对象总量中,原则上80%应为D类企业,D类企业全部纳入检查仍不能满足年度对象总量的,从C类企业中补充抽取,以此类推;A、B、C类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查实有效的投诉举报在1件以上的,直接纳入D类企业管理。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或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组织专项整治等临时性任务时,除对监管对象有全覆盖要求外,有重点地加大高风险等级企业的抽查检查比例,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于暂时无通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非企业单位,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查。
(三)网络交易监管领域。根据企业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信息,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拍卖企业、文物经营企业监管对象名录,年度例行性抽查检查计划,抽查检查不超过各名录总量的20%。在开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抽查检查(包括检查是否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拍卖活动经营资格抽查检查、文物经营活动资格抽查检查时,原则上首先从D类企业中抽取,D类企业数量不能满足年度任务总量时,剩余部分从C类企业中补充抽取;C类企业全部纳入检查仍不能满足年度任务总量时,再从B类企业中抽取。原则上不对A类企业开展例行性抽查检查。
(四)广告监管领域。根据广告发布审查信息,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按照年度检查对象总量控制,原则上首先从D类企业中抽取,D类企业数量不足时,再从C类企业中抽取,依此类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时,年度检查对象总量中,原则上应包含50%的D类企业、40%的C类企业、10%的B类企业,较高一级风险类别企业数量无法满足比例要求时,从较低一级风险类别企业中抽取。对于暂时无通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非企业单位,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查。
(五)标准监管领域。依据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有关数据,建立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名录,在组织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时,年度抽查检查总量中原则上应包含40%的D类企业、30%的C类企业和30%的B类企业;较高一级风险类别企业数量无法满足比例要求时,从较低一级风险类别企业中抽取。
(六)计量监管领域。依法组织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检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型式批准监督检查、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等抽查检查任务时,原则上年度检查对象总数中应包含50%的D类企业、30%的C类企业、20%的B类企业;较高一级风险类别企业数量无法满足比例要求时,从较低一级风险类别企业中抽取。
(七)认证监管领域。依法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年度抽查检查总量中,原则上包含40%的D类企业、30%的C类企业、20%的B类企业、10%的A类企业;较高一级风险类别企业数量无法满足比例要求时,从较低一级风险类别企业中抽取。
(八)检验检测监管领域。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信息,建立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在依法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检验检测活动进行抽查检查时,按照年度检查总量原则上包含60%的D类企业、30%的C类企业、10%的B类企业掌握,较高一级风险类别企业数量无法满足比例要求时,从较低一级风险类别企业中抽取。
(九)特种设备监管领域。对获证特种设备企业的抽查检查,A类企业以指导服务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实施现场检查;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本级许可单位(或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特种设备许可单位)数量的25%;C类企业予以重点关注,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数量可纳入年度证后监督抽查数量统筹考虑);D类企业严查严管,必要时实行全覆盖检查(抽查数量可纳入年度证后监督抽查数量统筹考虑)。
二、探索完善专业分类管理模式,适应行业监管特殊要求
根据行业领域的特点和监管的特殊要求,在通用分类基础上或参考通用分类结果,形成行业企业风险分级分类专业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精准、高效监管水平。
(十)工业产品质量监管领域。出台《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分色监管办法(试行)》,使用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分值,综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最终确定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企业,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内容、方式等,实施差异化监管。
(十一)食品安全监管领域。
1.采用专业风险分类模式。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分级评价因素中的信用状况,使用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分值,综合食品安全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最终确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等级。
2.调整风险因素指标权重。按照百分制计,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各40分,通用信用风险因素20分(通用信用风险分值*1/50);食品经营企业静态风险因素40分、动态风险因素50分、通用信用风险因素10分(通用信用风险分值*1/100)。根据三项风险因素得分之和对应确定、调整风险等级的相关规定不变。
3.落实日常分类监管要求。食品生产、食品经营、特殊食品监管领域,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企业,继续按照《辽宁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辽宁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内容、方式等,实施差异化监管。
4.加强食品抽检分类监管。加强食品抽检分类监管。面向不同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的食品企业,全年安排抽样批次占年度任务量的比例,原则上按照D级40%、C级30%、B级20%、A级10%掌握;较高一级风险类别企业无法满足抽样批次量的,从较低一级风险类别企业中补充抽样,依此类推,切实加大高风险生产企业的抽检力度。完善承检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将通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纳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招标和遴选承检机构及调整抽检任务的重要参考,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加快推进分类管理落地见效,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场监管系统试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为全省全面推广积累经验,是省政府交给市场监管部门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把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作为全局性工作、系统性工程抓实抓好,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工作格局。
(十三)健全完善工作规范。依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部署要求以及监测预警等开展的非计划临时性、专项性任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发起的个别检查任务,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暂时未纳入分级分类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非企业主体,继续按照原有监管要求做好日常监管。省局各处(室)要加强对系统的指导,可根据本领域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业务规范,及时回应和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导本条线认真落实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各项要求。各市局要结合本地区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落细各项保障措施,确保2023年底前全系统、全领域全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物。
(十四)全面归集监管信息。省局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根据接收的总局信息、统一归集的我省各类监管信息,按照信用风险等级,将全量企业自动分为A(低风险)、B(中风险)、C(中高风险)、D(高风险)四类,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系统无缝对接,各市、县(区)不再单独建设相关系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监管信息归集,作为做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按照有关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归集各类监管信息,切实打牢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基础。省局将通过监管大数据分析,对通用分类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指标体系,升级迭代算法模型,并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的信用风险分类方法,更好赋能监管。
(十五)统筹做好监管服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只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不得向社会公开。要统筹监管和服务,加强对企业的个别指导,结合企业的具体分类结果,引导企业依法履行义务、整改存在问题,切实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动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的良好氛围。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新鲜经验,要及时上报省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