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2批次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4期)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要求,现将涉及我市食品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鞍山经济开发区宏盛海鲜商行经营的皮皮虾(活),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鞍山经济开发区吉顺水产经销摊床经营的草鱼(活)、鳊鱼(活),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鞍山经济开发区景皓快餐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鞍山经济开发区聚意翔饭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碟),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鞍山经济开发区刘丹水产摊床经营的皮皮虾(活),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鞍山经济开发区荣发水产商店经营的皮皮虾(活),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曾凡志水产摊床经营的皮皮虾(活),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天天购物便利店经营的油酥蚕豆,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经济开发区宝龙活海鲜门市部经营的牛蛙(活),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0.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鞍山汇园大道分公司经营的芹菜,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营的韭菜,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刘宝红水产摊床经营的皮皮虾(活),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千山区多又好购物中心经营的鑫德惠红高粱酒,标称生产单位黑龙江鑫德惠酒业有限公司,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及标签标示值要求;经营的纯粮原浆,标称生产单位哈尔滨市星泉酒业有限公司,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及标签标示值要求。
13.台安县同福平价自选超市经营的凤城二锅头(白酒),标称生产单位凤城市兴华老窖酒厂,酒精度项目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14.铁东区二姐早餐店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5.铁东区特特特超市经营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营的鱿鱼,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6.铁东区新润家富力城生活超市店经营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7.铁西区惠天果蔬生鲜超市经营的猕猴桃,氯吡脲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8.徐丽红水产摊床经营的皮皮虾(活),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经济开发区宏盛海鲜商行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经济开发区吉顺水产经销摊床行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经济开发区景皓快餐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经济开发区聚意翔饭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经济开发区刘丹水产摊床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6.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经济开发区荣发水产商店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7.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曾凡志水产摊床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8.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天天购物便利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9.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经济开发区宝龙活海鲜门市部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10.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鞍山汇园大道分公司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1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刘宝红水产摊床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1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千山区多又好购物中心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1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同福平价自选超市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封存了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但没收其不合格食品。
1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二姐早餐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参考《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警告的行政处罚。
1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特特特超市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16.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新润家富力城生活超市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17.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惠天果蔬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18.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徐丽红水产摊床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