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提示通告
全市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年报公示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报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二、年报范围
凡2022年12月31日之前在鞍山市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截至2023年5月31日,全市尚有部分市场主体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请及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输入市场主体名称进行查询确认。
三、报送方式
通过浏览器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网址https://ln.gsxt.gov.cn/index.html),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通过联络员登录后,按页面提示进行年报操作,操作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公示”完成年报公示;也可微信关注“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点击下方菜单“互动交流”中的【年报入口】进行年报,具体操作流程与通过浏览器网上填报相同。不具备网上填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逐项如实填写后,提交给所在地市场监管所。
四、失信风险提示
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银行贷款、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禁入。同时,为不断提高年报质量,积累自身信用,请广大市场主体真实填写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净利润等财务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对财务信息“零填报”企业进行集中服务管理,经查实确认为“瞒报”“谎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鞍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年报管理服务咨询电话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161230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930629
岫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851434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06220
鞍山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06338
鞍山市立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06406
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06515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206736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8772166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千山风景名胜区分局 8070371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直分局(市审批局登记企业、中省直、外资企业) 2206861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