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鞍山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
(四)负责依法依授权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修定、发布市级推荐性农业技术规范,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入、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废,组织实施地方中药炮制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实施药品经营(零售)、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二十)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涉外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
(二十一)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二十二)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二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二十五)负责拟订全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二十六)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