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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9期)
    时间:2023-09-18 10:26来源:食品抽检科作者:食品抽检科 点击:

    现将涉及我市食品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铁西区聚果缘生鲜超市经营的韭菜,其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铁西区德超聚粿缘生鲜超市经营的韭菜,其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铁西区利很好果蔬超市经营的韭菜,其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丹东金麦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甜嘉宾(嘉宾味汽水),标称生产单位海城市岔沟镇小雨点饮料厂,其中二氧化碳气容量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5.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龙乡酒业经销处经营的雄蛾王露酒,标称生产单位鞍山市龙乡酒业有限公司,其中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6.马云海水产摊床经营的白蚬子,其中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规定要求。

    7.宜阳新区易唯食品店经营的山楂条,标称生产单位海城市广盛食品有限公司,其中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铁东区鲜惠生活生鲜超市经营的芒果,其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营的小白菜(普通白菜),其中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铁西区交个朋友零食店经营的辣白菜,标称生产单位辽宁嘉亿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其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0.铁东区谢二保生鲜水果超市经营的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铁东区特特特超市经营的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铁东区百汇生鲜果蔬超市经营的小油菜(普通白菜),其中毒死蜱项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营的绿豆芽,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经营的笨豆芽,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11号)要求。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聚果缘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和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德超聚粿缘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和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利很好果蔬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龙乡酒业经销处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封存了相关库存食品,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马云海水产摊床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范》,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6.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鲜惠生活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7.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交个朋友零食店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8.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谢二保生鲜水果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9.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特特特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0.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百汇生鲜果蔬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油菜、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适用免予处罚情形;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笨豆芽的行为,由于未能提供该批次笨豆芽的合格证明材料或产地证明等,未完全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案值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城市岔沟镇小雨点饮料厂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城市广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食品的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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