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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0期)
    时间:2023-10-31 15:53来源: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食品抽检科 点击:

    现将涉及我市食品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鞍山奉一天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复用餐饮具(杯)、复用餐饮具(盘),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铁东区新派云友米线餐饮服务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勺)、复用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铁东区汤潮花胶鸡火锅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铁东区粟轩粥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碟),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营的复用餐饮具(杯),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铁东区芊汐小桥人家重庆老火锅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碗)、复用餐饮具(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铁东区满宝大馄饨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小碗)、复用餐饮具(勺),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铁东区乐在春饼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盘)、复用餐饮具(杯),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铁东区蓝龙记南方小笼包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碟)、复用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铁东区富有快餐厅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碟),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0.铁东区飞飞腊汁肉夹馍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小碗)、复用餐饮具(勺),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铁东区法卡夏悦荟西餐厅经营的复用餐饮具(圆盘)、复用餐饮具(盘),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铁东区多米牛粥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勺)、复用餐饮具(小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3.铁东区大渝小面馆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大碗)、复用餐饮具(小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4.立山区巴福渝火锅店经营的复用餐具(盘),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5.鞍山优思西湖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杯),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6.铁东区金盛晖聚果缘生鲜果蔬超市经营的香蕉,其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7.铁西区利好果蔬超市经营的芹菜,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8.铁东区惠明生鲜超市经营的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9.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溪淋豆制品批发部经营的黄豆芽,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11号)要求。

    20.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艾莲英蔬菜经销处经营的芹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1.经济开发区唐宏丽茧蛹批发部经营的芹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2.海城市兴海区明明食品厂生产的明明老式蛋糕,其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3.立山区三顺好鲜族风味菜酒店经营的复用餐具(碗)、复用餐具(杯)、复用餐具(盘),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4.立山区太平四季面馆经营的复用餐具(碗)、复用餐具(炸串盘),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营的复用餐具(菜盘),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5.海城市海州区侯师傅创意烘焙店经营的枣糕(糕点),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6.高新区红岭佳泰乐仓储超市经营的山药冷面,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辽宁天翔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名称立山区朗恪商贸中心,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奉一天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新派云友米线餐饮服务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汤潮花胶鸡火锅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粟轩粥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芊汐小桥人家重庆老火锅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6.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满宝大馄饨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7.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乐在春饼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8.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蓝龙记南方小笼包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条的规定,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9.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富有快餐厅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条的规定,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飞飞腊汁肉夹馍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法卡夏悦荟西餐厅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多米牛粥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大渝小面馆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条的规定,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巴福渝火锅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优思西湖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6.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金盛晖聚果缘生鲜果蔬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和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7.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利好果蔬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和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8.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惠明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9.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溪淋豆制品批发部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艾莲英蔬菜经销处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经济开发区唐宏丽茧蛹批发部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三顺好鲜族风味菜酒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太平四季面馆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城市海州区侯师傅创意烘焙店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新区红岭佳泰乐仓储超市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城市兴海区明明食品厂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朗恪商贸中心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