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建立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实现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市场联〔2024〕1号

发布机构: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4-01-26

效力状态:

关于建立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实现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直属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强化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联合监管,支撑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执法,保障和促进我市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经共同协商,建立以下四个合作机制。

一、建立“双提醒”服务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一要充分利用公共服务窗口,为新办经营主体发放《合规经营服务卡》,指导其及时、规范办理涉税信息确认、年报公示、信用修复等事宜,积极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促进高质量发展。二要对符合注销条件的经营主体提供退出市场的“绿色通道”。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为经营主体办理《清税证明》、《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涉税事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提供注销便利化服务,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经营主体存续质量,有效提升活跃度。

二、建立“双推送”对账机制。一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每年7月年报期后,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本辖区年报财务信息“零填报”企业专用名录,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作为税务部门依法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的线索。二是各级税务部门应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监管部门实时推送的新设、吊销经营主体信息与税收征管系统的户籍比对分析后,督促其依法依规办理涉税事宜。三是市市场监管局每半年一次,向市税务局推送经营主体相关登记信息,市税务局对其筛选分类,形成未办税户清册,并下发基层各征收单位,积极查找企业通联方式,全方位服务税源户。

三、建立“双监管”协同机制。一是各级税务部门每年要联合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非正常户”“未办税户”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税务部门对于可以取得联系的非正常户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对于可以取得联系的“未办税户”,督促其依法依规办理涉税事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要将本辖区内的休眠企业名单函告至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提供纳税状态信息(正常户、非正常户、未办税户、注销户等)的书面证明,作为实施休眠企业服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双惩戒”归集机制

一是市税务局应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归集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相关违法失信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二是市税务局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列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定性指标,信用风险等级同步判定为D级,实现失信联合惩戒。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诚共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跨部门联合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充分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双方信息资源破壁互通、闭环流转、优势互补、合作共享,从而实现精准监管、协同共治,合力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协同监管联络机制,将各项衔接工作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同时完善内部合作机制,切实保障上述各项合作机制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三)发挥优势,及时反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借助合作机制,密切配合,互通有无,扬长补短,在实践中获得“1+1>2”的良好效果,并不断反馈完善、总结提高,拓展和提升合作深度、广度、高度,共同促进联合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