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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4批次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期)
    时间:2024-03-15 10:16来源: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食品抽检科 点击:

    现将涉及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妈妈故事云南过桥米线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碗),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鑫鑫溢碗炖快餐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大碗)、复用餐饮具(中碗),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海城市南台镇牛骨鲜米粉店经营的碗(复用餐饮具),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营的勺(复用餐饮具),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立山区葛记胜家碗碗香快餐店经营的碗(复用餐饮具),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营的盘(复用餐饮具),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铁东区百味云友米线餐饮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小碗),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经济开发区海艳饺子馆经营的方菜盘(复用餐饮具),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铁西区朱小欠麻辣烧烤坊经营的餐碗(复用餐饮具),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铁西区刘姐春饼骨头馆经营的碟(复用餐饮具),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0.铁东区班什咖啡店经营的蛋糕盘(复用餐饮具),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铁西区二林子面馆经营的碗(复用餐饮具),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铁东区凯呦米年糕火锅店经营的餐碗(复用餐饮具),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3.开原市佳泰乐超市经营的山药冷面(生湿面制品),标称生产单位辽宁天翔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立山区朗恪商贸中心,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4.铁东区传统孙家菜馆经营的生食海蜇头,其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5.鞍山全都有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芹菜,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营的桑葚,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6.鞍山市凯兴启明农贸大市场王海诚信味邦冷鲜肉摊床经营的猪前腿肉,其中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7.任丘市小萍百货店经营的加应子(凉果类蜜饯),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海城大口猴食品有限公司,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8.台安恒宝超市经营的橘子,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9.台安县咱地鲜精品生鲜超市经营的桔子,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营的小白菜(普通白菜),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0.铁西区佳何瑞鑫生鲜超市经营的鱿鱼(其他水产品),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1.吴贺猪肉摊床经营的猪后丘肉,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妈妈故事云南过桥米线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鑫鑫溢碗炖快餐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城市南台镇牛骨鲜米粉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葛记胜家碗碗香快餐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百味云友米线餐饮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7.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经济开发区海艳饺子馆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8.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朱小欠麻辣烧烤坊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9.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刘姐春饼骨头馆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班什咖啡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二林子面馆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凯呦米年糕火锅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传统孙家菜馆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全都有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凯兴启明农贸大市场王海诚信味邦冷鲜肉摊床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鞍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和〈鞍山市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的通告》中《鞍山市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第一批)第四项“法律法规禁止食品摊贩销售或现场制售的其他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16.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恒宝超市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和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7.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咱地鲜精品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和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8.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吴贺猪肉摊床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鞍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和〈鞍山市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的通告》中《鞍山市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第一批)第四项“法律法规禁止食品摊贩销售或现场制售的其他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朗恪商贸中心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城大口猴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