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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期)
    时间:2024-03-18 10:18来源: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食品抽检科 点击:


    现将涉及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昌图县星普惠超市经营的腊汁鲁肉风味堡面包,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鞍山市立山区秋怡浓糕点食品厂,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开原市东城聚利来食品店经营的绿豆糕(糕点),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鞍山市炬禾食品有限公司,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立山区特特特超市经营的韭菜,其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铁东区百汇生鲜果蔬超市经营的韭菜,其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铁东区才记砂锅刀削面馆经营的复用餐饮具(杯子)、复用餐饮具(小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铁东区得福世好满宝馄饨小吃部经营的复用餐饮具(勺),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铁东区葛家牛庄馅饼店经营的油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铁东区汇百生活广场超市经营的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铁东区惠明生鲜超市经营的豆芽,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规定。

    10.铁东区满隆缘宝餐饮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勺)、 复用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铁东区曲老头包子铺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碗)、复用餐饮具(碟),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铁东区太二至味烧鸽特色烧烤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方盘),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3.铁东区谢二保生鲜水果超市经营的韭菜,其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4.农安县农安镇宝香食品商店经营的富饶大果(麻酱口味)(冷冻饮品),标称生产企业辽宁富饶食品有限公司,其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5.承德县隆盛超市经营的千层榴莲(榴莲口味雪糕),标称生产企业辽宁富饶食品有限公司,其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6.鞍山新隆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钢锋街分公司经营的小提子-牛奶口味雪糕,标称生产企业辽宁富饶食品有限公司,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7.铁东区真诚沈老头包子铺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碗)、 复用餐饮具(碟),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8.铁西区购蔬鲜超市经营的韭菜,其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营的豇豆,其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9.铁西区利好果蔬超市经营的韭菜,其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0.铁西区早相遇早餐店经营的油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特特特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百汇生鲜果蔬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才记砂锅刀削面馆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得福世好满宝馄饨小吃部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葛家牛庄馅饼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6.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汇百生活广场超市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7.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惠明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8.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满隆缘宝餐饮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9.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曲老头包子铺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太二至味烧鸽特色烧烤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谢二保生鲜水果超市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新隆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钢锋街分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真诚沈老头包子铺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购蔬鲜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利好果蔬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6.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早相遇早餐店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立山区秋怡浓糕点食品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及时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栽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炬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栽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3.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辽宁富饶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