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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失信风险提示公告
    时间:2024-06-18 14:09来源: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信用监管科 点击:

    鞍山市各类经营主体: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均应在2024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市场监管部门报

    送和公示2023年度年报。其中已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也应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距离年报截止日期已不足13天,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查询统计,我市仍有近26%的企业尚未完成2023年度年报公示。为避免因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而造成违法失信不良后果,现发布逾期年报公示的失信风险提示:

    逾期年报的风险提示: 一是信用约束!2024年6月30日24时年报法定期限截止时,经营主体仍未报送公示2023年度报告的,将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二是被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虚假年报的风险提示:一是信用约束!各类经营主体因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其中,大型企业未按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二是被罚风险!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谨防诈骗的风险提示:报送年报不收取任何费用!不要轻信不明来源诈骗短信、网页链接,避免上当受骗。严防以年报公示、信用修复为由,诱骗经营主体进行“身份认证”,获取银行卡账号、身份证号及密码等重要隐私信息。

    年报指导的服务方式:经营主体在网上填报年报过程如果存在上网困难、不会填报等操作问题,可寻求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帮助指导。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161230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930629

    岫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851434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06220

    鞍山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06338

    鞍山市立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06406

    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06515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206736

    经济开发区分局  8772166

    千山风景名胜区分局  8070371

    中直分局(市行政审批局登记企业)  2206861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