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鞍山市校园食品安全领域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市监联〔2021〕18号)、《鞍山市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了《鞍山市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将办法进行公告。
公众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以实名方式(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公告期限内,将涉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发送至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注明联系电话及具体地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公告时限:2024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2日
联系电话:0412-2206075
邮箱:shitangjianguan@126.com
信函邮寄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1号,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