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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时间:2024-12-09 08:22来源:鞍山市市场局作者: 点击:

    现将涉及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灌云县伊山镇方国华冷饮批发部经营的牧民酸奶(雪糕)(清型),标称生产单位台安县瑜辉食品加工厂,其中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鞍山市铁东区佳泰乐购物中心经营的酱香猪头肉,标称生产单位辽宁星河食品有限公司,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铁东区好又多百货超市连锁店经营的哈尔滨风味红肠,委托生产企业鞍山满长香食品有限公司,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凌海市凌水购物广场旺和超市经营的黄豆酱油,标称生产企业鞍山老百姓食品有限公司,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康平万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九派店经营的金穴二元酱(风味酱),标称生产企业鞍山老百姓食品有限公司,其中安赛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调兵山市易佰易超市店经营的铁法风味酱,标称生产企业鞍山老百姓食品有限公司,其中安赛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铁东区鲜惠生活生鲜超市经营的烤鱼片,标称生产企业葫芦岛市大湖食品厂,其中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铁东区鲜惠生活生鲜超市经营的小白菜(普通白菜),其中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铁东区鲜惠生活生鲜超市经营的芒果,其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鞍山全都有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金丝卷,标称生产单位盘锦宋大房食品有限公司,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铁西区嘉合合大冷面店经营的餐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海城市腾鳌温泉管理区新丽蛋品批发行经营的农家散养新鲜红皮初生蛋(鸡蛋),其中甲硝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开原市金沟子镇永兴超市经营的泷川山泉包装饮用水,标称生产单位海城市兴海区优洋饮料生产厂,其中亚硝酸盐(以NO₂⁻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0.经济开发区涛子蔬菜茧蛹经销处经营的油菜,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营的韭菜,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铁东区聚粿缘生鲜超市店经营的芹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铁东区鹤虹蔬菜经销处经营的芹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3.铁东区君来发蔬菜批发行经营的芹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4.立山区沁新盛隆达新农贸超市经营的牛小溪大白梨气泡水,标称生产单位海城市洁洁乐饮品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大连牛小溪实业有限公司,其中酵母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铁东区佳泰乐购物中心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好又多百货超市连锁店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鲜惠生活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全都有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嘉合合大冷面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6.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城市腾鳌温泉管理区新丽蛋品批发行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7.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经济开发区涛子蔬菜茧蛹经销处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8.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聚粿缘生鲜超市店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9.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鹤虹蔬菜经销处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0.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沁新盛隆达新农贸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瑜辉食品加工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6”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辽宁星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满长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老百姓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城市兴海区优洋饮料生产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栽量权使用规则》第十八条、《东北三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