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通知公告
    铁东区藏养堂三部健康养生服务中心假冒专利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时间:2025-02-11 13:39来源:鞍山市市场局作者: 点击: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市监不罚〔2025〕1号

     

    当事人:铁东区藏养堂三部健康养生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302MADPFC1W6D

    住所:鞍山市铁东区健康街6栋S1号

                                                     

    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鞍山市铁东区健康街6栋S1号的“藏养堂”进行现场核查。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经核查,该店注册名称为“铁东区藏养堂三部健康养生服务中心”。该店墙上悬挂的展示板上写有“满族宫廷膏方煎煮专利技术”等字样,展示板上还印有“发明专利证书”图片1张、“正黄堂专利证书”图片2张。经检索,“发明专利证书”对应的专利权已终止,“正黄堂专利证书”对应的2个专利申请已驳回失效。当事人涉嫌假冒专利。为查明事实,纠正违法行为,经主管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年10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在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对其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进行整改。

    经调查,“正黄堂”介绍展示板上印有的“发明专利证书”对应的专利为:一种鹿皮胶的生产方法(专利号:2011103425298),该专利权已终止,“正黄堂专利证书”对应的2个专利申请分别为:1. 一种按时辰冷灸治疗的中药组合物及使用方法(申请号为:2017106359647)、2. 一种宫廷满药膏方熬制法(申请号为:2017106359651),上述专利申请均已驳回失效。

    经调查,当事人为拓展业务,开展中医养生保健业务,准备和“正黄堂”合作,因此向其索要了相关资料,自行设计、制作了“正黄堂”介绍展示板。当事人于10月14日定制展示板,17日悬挂。现场检查过程中没发现相关坐堂场所、人员及相关票据。截止案发,当事人仅在店内墙上布置该展示板,尚未正式开展相关业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身份证、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专利图片原图,证明当事人假冒专利;

    3.专利检索截图,证明专利法律状态;

    4.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当事人制作展示板时间;

    5.整改后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从未受到过相关行政处理。                                                       

    2025年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鞍市监罚告〔2024〕H39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店内展示板上印有专利相关内容,但相关专利未被授权或已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展示板悬挂时间段,且尚未开展相关业务,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当事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决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