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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期)
    时间:2025-04-01 15:38来源: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 点击:

    现将涉及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铁东区君来发蔬菜批发行经营的芹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森季旋转火锅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长方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鞍山市经济开发区益一心素食店经营的油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鞍山市立山区润物佳泰乐购物中心经营的菜豆,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鞍山市铁东区文丽春饼小厨餐馆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鞍山市言和意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鞍山市盈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复用餐饮具(长方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客联生鲜广场经营的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营的胡萝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来三胖烤肉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杯),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0.鞍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鲜烤鱿鱼、烤鱼片,标称生产企业沈阳市佳梦食品有限公司,其中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众鑫品全优生鲜超市经营的杨梅,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营的番木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立山区川小妹麻辣拌快餐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餐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3.立山区大脸鸭记餐饮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餐碗),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4.立山区合顺聚果缘超市经营的高粱酒,标称生产企业河北喜宴郎酒业有限公司,标称委托生产企业北京澜泉酒业有限公司,其中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15.立山区利好生鲜果蔬店经营的杨梅,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6.立山区暖暖盛有声串串香店经营的复用餐具(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7.立山区钱厂长火锅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8.立山区小东烧烤麻辣烫小吃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9.立山区一起嗦粉热干面店经营的复用餐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0.立山区永顺聚果缘生鲜果蔬超市经营的番木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1.立山区张老头包子铺经营的复用餐饮具(餐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2.旅顺口区老刘一家食品超市经营的小鱼花生,标称生产企业鞍山市和其享食品厂,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3.沈阳吕小胖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东北酸菜(酱腌菜),标称生产企业鞍山云丰菇业食品有限公司,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君来发蔬菜批发行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森季旋转火锅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经济开发区益一心素食店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立山区润物佳泰乐购物中心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铁东区文丽春饼小厨餐馆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6.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言和意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7.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盈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8.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客联生鲜广场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9.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来三胖烤肉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众鑫品全优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1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川小妹麻辣拌快餐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大脸鸭记餐饮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合顺聚果缘超市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利好生鲜果蔬店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6.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暖暖盛有声串串香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7.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钱厂长火锅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8.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小东烧烤麻辣烫小吃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9.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一起嗦粉热干面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永顺聚果缘生鲜果蔬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张老头包子铺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和其享食品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辽宁省<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云丰菇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