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鞍山市龙祥调味食品厂生产的调味料酒,其中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SB/T 10416-2007《调味料酒》要求。
2.天津市东丽区王美阳超市经营的双莓面包、黄桃味面包,标称生产企业颂客来(辽宁)食品有限公司,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铁东区不假思考餐饮服务店经营的餐杯,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铁东区海记原木碳烤鱼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碗)、复用餐饮具(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铁东区和顺鑫聚果缘生鲜超市经营的特价韭菜,其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铁东区鹤虹蔬菜经销处经营的芹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铁东区侯瑞繁食味鲜餐饮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杯)、复用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铁东区加乐比西餐厅经营的复用餐饮具(杯),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不假思考餐饮服务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海记原木碳烤鱼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和顺鑫聚果缘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鹤虹蔬菜经销处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侯瑞繁食味鲜餐饮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6.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加乐比西餐厅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龙祥调味食品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东北三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颂客来(辽宁)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