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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期)
    时间:2025-04-23 09:08来源:鞍山市市场局作者: 点击:

    现将涉及我市食品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铁东区广兴聚果缘生鲜超市经营的普通白菜(小油菜),其中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铁东区九龙品时尚自助餐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铁东区聚鑫品全优生鲜超市经营的番木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铁东区开痴下饭菜餐饮服务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碟)、复用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铁东区利好果蔬生活广场经营的杨梅,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铁东区隆洲六甲山牧日式烤肉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方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铁东区盛有声自助火锅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盘)、复用餐饮具(杯),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铁东区树野自助火锅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杯),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铁东区顺合生鲜蔬果超市经营的韭菜,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0.铁东区苏玮吾餐时间万熹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碗)、复用餐饮具(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铁东区相知渔酸菜鱼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杯),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铁东区湘小信餐饮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3.铁东区小眉家生鲜果蔬店经营的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4.铁东区鑫铭快餐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广兴聚果缘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九龙品时尚自助餐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聚鑫品全优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开痴下饭菜餐饮服务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利好果蔬生活广场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6.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隆洲六甲山牧日式烤肉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7.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盛有声自助火锅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8.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树野自助火锅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9.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顺合生鲜蔬果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0.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苏玮吾餐时间万熹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相知渔酸菜鱼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湘小信餐饮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小眉家生鲜果蔬店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1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鑫铭快餐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