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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4期)
    时间:2025-06-12 11:01来源:鞍山市市场局作者: 点击:

    现将涉及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铁东区熊猫鲜火锅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铁东区熊喵来了火锅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铁东区艺凡安三胖烤肉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盘),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铁东区优兴面食店经营的全麦大列巴面包,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铁岭市四源食杂批发商店经营的岩烧鸡腿汉堡(糕点),标称生产企业鞍山市立山区秋怡浓糕点食品厂,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铁西区川福渝重庆火锅店经营的复用餐具(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铁西区合旺外婆传家手工饺子馆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铁西区贺馨吉妈妈手擀面馆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铁西区金汇家小菜馆经营的复用餐饮具(长盘)、复用餐饮具(碗),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0.铁西区利很好果蔬超市经营的番木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铁西区鹏家熏酱面馆经营的复用餐饮具(圆盘),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营的复用餐饮具(长方盘),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铁西区千龙富士快餐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碗),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3.铁西区仟味居炸酱面馆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盘)、复用餐饮具(碗),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营的复用餐具(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4.铁西区食韵自助快餐店经营的复用餐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5.铁西区粥小姿饭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盘),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6.中卫凤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小布丁(雪糕),标称生产企业鞍山市鑫东胜冷饮厂,其中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 31119-2014《冷冻饮品雪糕》要求。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熊猫鲜火锅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熊喵来了火锅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艺凡安三胖烤肉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优兴面食店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川福渝重庆火锅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6.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合旺外婆传家手工饺子馆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7.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贺馨吉妈妈手擀面馆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8.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金汇家小菜馆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9.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利很好果蔬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0.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鹏家熏酱面馆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千龙富士快餐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仟味居炸酱面馆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食韵自助快餐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粥小姿饭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立山区秋怡浓糕点食品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结合辽宁省《〈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鑫东胜冷饮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辽宁省《〈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