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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的提醒告知书
    时间:2025-06-30 08:23来源:鞍山市市场局作者: 点击:

    全市各商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保障经营主体创新需求,依据《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就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醒告知如下:

    一、及时变更信息。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实际发生变化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律师事务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标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一致。

    二、严守执业纪律。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事项。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代理职责,对委托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材料进行核对,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送交法律文书和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三、严格履行职责。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依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在代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四、严禁恶意竞争。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不得教唆、帮助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或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未取得代理资质的机构建立招揽业务合作关系;不得使用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

    五、严把代理质量。商标代理机构不得默许、指派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商标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代理机构不得引导或帮助申请人伪造申请材料。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代理机构离职时,应配合代理机构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避免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六、严肃管理制度。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执业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运营制度,对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接代理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规定。

    七、其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自本提醒告知书发出之日起,各商标代理机构要认真对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和举报。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商标代理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鞍山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