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市食品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高新区红岭佳泰乐仓储超市经营的油麦菜,其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立山区多嘴潮级肉蟹煲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盘)、复用餐饮具(餐盘),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铁西区韩大牛烧烤坊经营的复用餐饮具(黑碗),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立山区小胤胖铁签肉串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杯),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立山区晓广洲秦家菜馆酒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长盘),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立山区利好生鲜果蔬店经营的芹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鞍山经济开发区张伟蔬菜经销处经营的芹菜,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经济开发区大龙蔬菜批发部经营的菠菜,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鞍山市立山区润物佳泰乐购物中心经营的芹菜、皇帝蕉,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0.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众鑫品全优生鲜超市经营的芹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铁东区安秀清食品摊经营的下达河白乌鸡蛋、下达河溜达蛋,其中甲硝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铁西区利云好生鲜果蔬超市经营的老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新区红岭佳泰乐仓储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多嘴潮级肉蟹煲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韩大牛烧烤坊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小胤胖铁签肉串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5.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晓广洲秦家菜馆酒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6.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立山区利好生鲜果蔬店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7.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经济开发区张伟蔬菜经销处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8.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经济开发区大龙蔬菜批发部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9.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立山区润物佳泰乐购物中心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0.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众鑫品全优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安秀清食品摊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下达河溜达蛋和下达河白乌鸡蛋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鞍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和<鞍山市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的通告》中《鞍山市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第一批)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目录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下达河溜达蛋和下达河白乌鸡蛋未索要并保留购物凭证,未履行 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15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1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利云好生鲜果蔬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