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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鞍山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合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6-03-11 13:05来源:鞍山市场监管作者: 点击:

    为推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进一步完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动监管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原《鞍山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协作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联合印发了《鞍山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合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举旨在进一步健全我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构建权责明确、协同高效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合监管工作格局,形成监管合力,优势互补,共同促进我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新《办法》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完善了联动监管方式,并要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需要主动配合并提供需要查验的相关材料,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和内容。

    新《办法》特别要求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实现“进一次门,查多件事”,落实“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要求,不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开展重复检查。同时,还要求监管期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强化作风建设,促进执法服务质效提升。

    2026年开始,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合监管工作,持续加强生态环境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促进全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行业健康发展。